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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
添加日期:08-06-10 12:14:41 来源:中国室内建筑师网 点击数:
接流通的自然通风。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。
  5.1.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,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:
  1 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/20。
 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/10,并不得小于060㎡。
  5.1.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应设通风换气设施,厨房、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。
      5.2 保温、隔热
  5.2.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,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、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。
  5.2.2 严寒、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(采暖居住建筑部分)》(JGJ26)的有关规定,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.30及以下。
  5.2.3 寒冷、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,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;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。
  5.2.4 设有空调的住宅,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。
       5.3 隔声
  5.3.1 住宅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内的允许噪声级声级(A声级)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,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,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,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。
  5.3.2 住宅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。
  5.3.3 电梯不应与卧室、起居室(厅)紧邻布置。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,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。
      6 建筑设备
6.1 给水排水
  6.1.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。
  6.1.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,当不能达到时,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。
  6.1.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,宜为300~350kPa,大于400kPa时,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。
  6.1.4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,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。
  6.1.5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,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。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。管道、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。
  6.1.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。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,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,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,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。
  6.1.7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,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。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。
  6.1.8 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。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,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。
  6.1.9 地下室、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,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,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。
      6.2 采暖
  6.2.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、和多层住宅,宜设集中采暖系统。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。
  6.2.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,不应低于表6.2.2的规定。
  表6.2.2    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

 

 注: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,宜按℃设计。
  6.2.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,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,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。散热器的调节阀门,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,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。
  6.2.4 集中采暖系统中,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,不应设置于套内。
  6.2.5 住宅的散热器,应采用体型紧凑、便于清扫、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,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,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。
  6.2.6 以煤、薪柴、燃油和燃气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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