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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
添加日期:08-06-10 12:14:41 来源:中国室内建筑师网 点击数:
通。
  4.1.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,且不得小于1.50m。
      4.2 走廊和出入口
  4.2.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,低层、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.05m,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.10m,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,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.11m。
  4.2.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,并设可开启的窗扇。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.20m。
  4.2.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、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,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。
  4.2.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;可按户设置信报箱。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、管理室及信报间。
  4.2.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,当有高差时,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。
       4.3 垃圾收集设施
  4.3.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。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,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,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。
  4.3.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 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(厅)布置;
 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;
  ⑴多层住宅为0.40m×0.40m;
  ⑵中高层住宅为0.50m×0.50m;
  ⑶高层住宅为0.60m×0.60m;
 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,关闭严密;
 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,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。
 4.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
  4.4.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。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,必须对采光、通风、日照、防潮、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。
  4.4.2 地下室、半地下室作贮藏间、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,其净高不得低于2m;当作汽车库时,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》(JGJ100)的有关规定。
  4.4.3 地下室、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、防潮及通风措施;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。
      4.5 附建公共用房
  4.5.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、乙类物品的商店、车间和仓库,并不应布置和产生噪声、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。车间和娱乐设施。
  4.5.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,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,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,其空调、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、消声处理,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。
  4.5.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、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。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,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、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。
  4.5.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。
 5 室内环境
  5.1 日照、天然采光、自然通风
  5.1.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,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小时,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。
  5.1.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,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(GB50180)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。
  5.1.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.1.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,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.1.3的规定取值。
  表5.1.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

 

   注: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。
    2 本表系按III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,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。
   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.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。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。
  5.1.4 卧室、起居室(厅)应有与室外空气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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